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全部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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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為被告之原物料廠商,長期提供被告胡椒鹽、玉米濃湯粉等多樣商品,直至112年間當事人請求被告結清貨款,被告卻置之不理,甚至否認該筆款項金額。
經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透過律師提出採購單、出貨單、應收帳款簡要表、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等證據,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法院准予核發。
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並未具體指明債務關係之爭議或提出相關證據,經律師具狀及當庭陳述,順利為當事人取得本案之全部勝訴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71,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