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妨害公務執行罪,一審重判十個月
►二審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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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因犯刑法第135條強暴妨害公務執行罪,一審委由其他律師辯護,仍遭一審法院重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審時,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經與當事人分析案情及討論證據後,當事人希望能爭取免於入監執行之刑度。雖經律師努力聯繫被害人並表達當事人和解意願,但被害人依然拒絕和解且不願原諒當事人。
然而,律師透過具狀及當庭陳述,詳述案件的犯罪情節,以及當事人因年邁和身體狀況不適宜入監執行等因素,最終成功說服高等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當事人免於入監服刑。
二審時,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經與當事人分析案情及討論證據後,當事人希望能爭取免於入監執行之刑度。雖經律師努力聯繫被害人並表達當事人和解意願,但被害人依然拒絕和解且不願原諒當事人。
然而,律師透過具狀及當庭陳述,詳述案件的犯罪情節,以及當事人因年邁和身體狀況不適宜入監執行等因素,最終成功說服高等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當事人免於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