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否認配偶生前簽立之契約
►僅經一次調解程序,雙方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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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之配偶生前曾因繼承土地利益分配之方式與本所當事人簽立契約。惟對造之配偶往生後,當事人多次以口頭、電話及存證信函之方式請求對造履約,惟均遭對造否認契約之效力。
當事人不得已,僅得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協助,希望能藉由訴訟確認該契約之效力。經律師瞭解事件經過,並協助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據,遂向對造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
而於法院第一次調解庭時,律師詳細與對造溝通、協商及解釋本件訴訟之目的、經過及內容,終於順利使對造願意承認該契約之存在,僅以一次調解程序,便使對造認可配偶生前簽立之契約,雙方當場做成調解成立筆錄,迅速幫當事人取回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