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集團騙取帳戶,遭民事求償
►成功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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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有貸款需求,希望藉由貸款清償債務,於是透過多年好友介紹貸款業者。然而,該名貸款業者實為詐騙集團之成員,當事人因而誤信詐騙集團的話術,提供了個人帳戶,並遭使用於詐欺等犯罪。
刑事一審時,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經律師努力成功說服法院,當事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亦上訴駁回。然仍有被害人,向當事人請求民事賠償,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一事,雖刑事判決無罪,但至少有過失侵權 (民法第184條),要求賠償。
民事部分,當事人亦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熟稔本案經過,便儘速具狀答辯,並出庭辯護,成功使法院相信當事人並無明知且可得預見帳號將做洗錢或詐欺之用,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就本案並無過失,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當事人免賠償。
刑事一審時,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經律師努力成功說服法院,當事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亦上訴駁回。然仍有被害人,向當事人請求民事賠償,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一事,雖刑事判決無罪,但至少有過失侵權 (民法第184條),要求賠償。
民事部分,當事人亦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熟稔本案經過,便儘速具狀答辯,並出庭辯護,成功使法院相信當事人並無明知且可得預見帳號將做洗錢或詐欺之用,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就本案並無過失,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當事人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