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車禍遭求償新臺幣5,397,777元
僅以250萬元調解成立,並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

當事人因過失致重傷案件,遭刑事法院重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對造並民事求償新臺幣(下同)5,397,777元
於民事程序中,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協同當事人至車禍現場勘查現場狀況及瞭解案情。律師與當事人溝通及討論案情後,當事人希望能將賠償數額降低,並全數由保險公司理賠,本身不需賠償任何金額。
經律師具狀答辯,並聯繫保險公司及對造商談賠償數額,數度磋商後,終於使三方均同意賠償金額,最終順利使對造及保險公司均同意以250萬元和解,並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當事人因此不需自行賠償任何金額,免賠償,對造並同意將兩造間之紛爭全數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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