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發生性行為,事後竟遭提告強制性交
►法院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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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告訴人, 雙方相約見面,並有意發展成情侶關係,遂於當日前往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數次,翌日,兩人如同情侶般外出遊玩,分別時還相約下次見面之時間。
然而,當事人返家後,多次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卻未獲回應,當事人推測告訴人可能對交往產生反悔,遂決定放下這段關係。不料,數日後當事人接獲警方通知,才得知告訴人已向警局提告強制性交,並經檢察官偵結起訴。
當事人一審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透過檢視卷宗資料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諸多疑點,並與當事人深入討論,及分析案情後,遂擬定訴訟策略,主張無罪答辯。
經律師向法院請求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傳喚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一一提出本案的疑點,排除被告涉案之可能,最終使法院相信當事人並無任何強制行為,成功使法院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