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被告不當得利等
►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免賠償
查閱次數: 64
.jpg)
本所當事人前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因帳戶有原告匯入之款項,遭原告提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並主張返還款項。經法院排定調解期日,被告有意以一至二成之金額賠償原告,藉此達成和解,卻遭原告拒絕,堅持被告應賠償全部之金額。
經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查閱被告本案事證及相關之刑事案件歷程,並確認被告起訴請求之內容,發現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對象應為詐騙集團,並非被告,經律師具狀陳明相關之法律見解及法律關係,說明本案原告起訴之對象錯誤;又原告雖當庭追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惟經律師當庭以本件已罹於時效為抗辯,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本案之全部勝訴判決,法院將原告請求全部駁回,被告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