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債務,而被告妨害自由等罪
►成功使法院輕判,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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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借錢予告訴人應急,且出借之款項為兒子就醫費用,告訴人雖再三保證會如期還款,惟事後卻避不見面,更斷絕聯繫。本所當事人事後得知告訴人躲藏地點,遂動身前往欲向告訴人催討債務,然一時衝動毆打告訴人,並將告訴人強行帶往臺南處理債務。
經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先將告訴人簽立之本票(借款簽立之新台幣144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於偵查時一再表達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當庭表示無意調解,事後又私下改稱願意以借款總額為和解條件(即新台幣144萬元), 至本所當事人遭起訴後,更改口要求免除債務及另外賠償新台幣六十萬元才願意和解,但當事人實在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賠償金額。
經律師分析案情及相關事證後,並具狀陳明本案之緣由、過程及犯罪動機等內容,雖無法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仍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僅各判處拘役五十日,並緩刑三年,僅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萬元,無須負擔如此龐大的賠償金額,亦不用入監執行。
經當事人委任本所陳忠順律師,律師先將告訴人簽立之本票(借款簽立之新台幣144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於偵查時一再表達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當庭表示無意調解,事後又私下改稱願意以借款總額為和解條件(即新台幣144萬元), 至本所當事人遭起訴後,更改口要求免除債務及另外賠償新台幣六十萬元才願意和解,但當事人實在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賠償金額。
經律師分析案情及相關事證後,並具狀陳明本案之緣由、過程及犯罪動機等內容,雖無法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仍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僅各判處拘役五十日,並緩刑三年,僅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萬元,無須負擔如此龐大的賠償金額,亦不用入監執行。